Uber 連署
台灣 Uber「連署撤回第103條之一修正草案」於 2019 年刊登於網域 http://wintogether.tw [註],連署結束後網域過期,成為無效頁面,本站根據其原有之內容整理脈絡以及事件沿革,並經編輯後紀錄於此。
UBER 連署:「撤回第103條之一修正草案」
台灣 Uber,正式登記名稱: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,在台灣原本以「協同租賃業者」的方式,按照租賃車模式在台灣從事「共享乘車」業務:一種新型態的數位化營運模式,媒合有空車的車主以及需要乘車服務的乘客,並以「破壞式創新 [註]」擾動現有受政府保護的計程車市場。
「共享乘車」最知名業者除了美國 Uber 之外還有 Lyft,在 2013 年左右在美國都已是非常知名的派車平台,一樣也是因為擾亂當地受法規保護的計程車市場,而受到各大媒體的關注與爭議討論。
由於 Uber 更早之前已為了遵守台灣法令而調整過營運模式,從原本違法、灰色地帶的爭議,改為和租賃業者合作的配套於台灣營業,且維持長達數年後,普遍的社會觀感已認為 Uber 在台灣實屬合法。
其中特別規定出租車不得巡迴載客、不得排班待客等行為,明顯僅有 Uber 等少數數位派車業者適用,被質疑是充滿針對性的「新 Uber 條款」,再次使得 Uber 等數位預約車輛型態行業面臨無法生存的危機。
「新 Uber 條款」: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
根據 Uber,103-1 條款是由於計程車業者不斷的抗爭、表達生計受損,隨後交通部於同年 02 月 25 日頒布相關條款預告。 [註]
「舊 Uber 條款」:公路法第 77、78 條修正案
2016 年以前,Uber 在台主要以荷蘭境外公司的身份以數位化方式營業,並沒有明顯落地、遵守法令的主張,而是主打「共享經濟」、採境外業者身份營業。
當時有相對較多聲浪不認同 Uber 所主張的商業模式,而認為 Uber 僅是以較新創的數位方式經營「既有的乘車運輸行業」。隨著累積的罰款和爭議,也有不少民眾認為,Uber 既然要在台灣營業,就應該按照法規納管、納保、納稅。
根據院總第 462 號委員提案第 19805 號,明文指出「Uber 假藉共享經濟之名,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」,且認定因為當時條文陳舊,無法有效管制、拘束 Uber 以數位化方式違法經營運輸業,故修訂公路法第 77、78 條,將原先「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運輸業」的上限十五萬元罰鍰改為台灣二千五百萬元。
此法案首先被稱為「Uber 條款」[註],並引起部分連署 [註]、陳情抗議活動。
2017 年 2 月 10 日,台灣 Uber 宣布暫停叫車服務。
#沒有人應該輸 — Uber 連署訴求
口號「#wintogether」,中文為「沒有人應該輸」,是 Uber 於 2019 年 04 月初徵求連署的口號,期望藉由各方連署,更強力的表達希望撤回修法的訴求 [註]。
部分原文:「小黃失去與更多科技平台合作的獲利、租賃業失去用科技升級的機會、代僱駕駛失去工作、乘客失去安全舒適便利的服務品質、台灣失去國家的競爭力,這樣大家都輸的法案,如何讓社會信服?」
本次連署同時由 Uber 車內的實體連署書、以及網路的數位電子連署並進,截至 04 月 16 日止,已有超過 20 萬份名單 [註],於 04 月 21 日止,連署書已超過 30 萬份 [註]。
計程車司機陳抗主張以及看法
計程車業者普遍被認為是催生 103 條之 1 修正案、也就是促成「新 Uber 條款」的主要族群。對於 Uber 在台灣的營運,計程車運輸業者有以下幾大項「非法載客」的疑慮:
一、假租賃真載客,合法掩蓋非法
Uber 有假借租賃外殼、實際仍重操舊業之嫌疑:表面上是出租車,實際仍執行舊有的計程車業務,大幅影響到計程車生計。
以租賃車方式本身並無違法問題,但不代表租賃車身份可以合法從事計程車運輸業。
二、削價競爭、蔑視法規
Uber 在面對修法爭議時,同時祭出「促銷折扣」 [註],被認為是以不正當手段搶佔市場,同時有破壞乘車市場行情、以及剝削 Uber 駕駛勞動產出的嫌疑。
三、雙重標準、不公平競爭
計程車運輸業認為自己合法營運必須受到各種規範與限制,包含:需要備有職業駕駛執照、絕大部分入行要求良民證(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)[註]、車身需要漆成黃色(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 [註])等等,而 Uber 基本上並沒有這些限制,造成不公平競爭。
台灣 Uber 司機連署主張以及看法
Uber 在 2017 一度暫停服務之後,已經轉型並納管在台營業。擔任駕駛前,司機必須考取「職業駕駛執照」、並且要掛上租賃車車牌(俗稱R牌),使用的車種也必須同時符合 Uber 和租賃業者規範,已非一般基本的駕駛資格和車輛可滿足。
同時,駕駛需要出具無刑事證明,俗稱良民證的文件,並且還要有無肇事紀錄,已經有相當高的基本門檻。
主要特別引起反彈的部分在於,Uber 搭配出租車的營運模式,若本身屬不合法應該在一開始就直講明,而不應先默認數年再以修改條文的方式打為非法,除了有「養套殺」嫌疑,也讓許多投資買新車、簽下貸款契約的眾多 Uber 司機無所適從、面臨嚴重的危機。
針對 Uber 連署議題政府機關之討論及回應
一、租賃車歸租賃車,若要載客應登記為多元計程車業者
針對 103-1 條的修法,政府主要認定修法依據是「落實產業分類管理」,也就是租賃車市場本身必須和計程車的運輸業做清楚的劃分,交通部更指出,Uber 不應「穿著租賃車的外衣,作著計程車的生意」[註]
為了維持公平競爭,屬於租賃車業務(如包車、機場接送)應該遵守租賃車法規,巡迴攬客、按錶計費等方案已另有「多元化計程車」的法令配套可以適用。
二、政府有責任維護公平競爭與保護消費者權益
為了能使得「提供相同服務的人受到一樣規範」,也避免租賃車業者卻提供計程車之服務,此次預告修法屬於有理有據的做法。
三、修法之內容符合既有規範以及立法精神,並非刻意打壓 Uber、扼殺新創
草案中的內容:以一小時為起租時數,早於 94 年的「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與「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」,就已經有明文規定了,所以按「日」或按「時」起租計算不是新增的限制。
綜合來說,Uber 以租賃車方式營業並無違法,但以租賃車形式和計程車運輸產業競爭,行為本身已不符合現有小客車租賃相關法規。[註]
撤回新 Uber 條款之連署結果與後續發展
- 2019/04/19,美國政府透過 AIT,美國在台協會 (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) 對 Uber 條款修法爭議表達關切 [註]
- 2019/04/21,有上萬名 Uber 駕駛至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抗議撤銷修法 [註][註]
- 2019/05/23,此預告修正經交通部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,得到許多迴響與討論,交通部並且有根據民眾反映討論的意見統整回覆
- 2019/05/31,第 103 條之 1 修正案正式通過
- 2019/09/19,交通部表示將給予 Uber 有條件緩衝,並宣告於 12 月起將全面取締開罰有不合格情況的駕駛 [註][註]
- 2019/12/01,Uber 正式轉換成為多元化計程車,並公告由於配合新方案、轉換交接期間可能會影響叫車等待時間
- 2019/12/01,Uber 同時停止新竹地區營運,後於 2020 年 3 月宣佈重啓 [註]
Uber 由最具爭議的「白牌私家車」模式,經過第一次 Uber 條款事件,一度暫停營運後改以「白底R牌」的租賃車模式在台營運,並經過本次 Uber 條款事件,現以「白底紅字」的多元計程車模式在台營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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